消防水炮、滅火裝置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一、一般規定
1.1 適用于固定消防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及滅火裝置的配置檢查與驗收。
1.2 固定消防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施工質量驗收應符合GB 50498、GB 25204、GB 51427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1.3 柜式氣體滅火裝置、懸掛式氣體滅火裝置、廚房設備滅火裝置、干粉滅火裝置、泡沫噴霧滅火裝置、細水霧滅火裝置等滅火裝置的配置應符合GB 55036、GB 16670、XF 13、XF 498、XF 602、XF 834、XF 1149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1.4 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裝置、消防泵組等專用系統組件應采用通過國家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機構檢測合格的產品;主要系統組件的外表面涂色宜為紅色。
1.5 管道安裝完畢后,應對其進行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沖洗,系統試壓和沖洗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1.6 固定消防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抗震支吊架的設置應符合GB 55002、GB 50981的規定。
二、固定消防炮、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
主控項目
2.1 室內固定水炮滅火系統應采用濕式給水系統,且消防炮安裝處應設置消防水泵啟動按鈕。室內固定消防炮的設置應保證消防炮的射流不受建筑結構或設施的遮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2.2 管材、管件、配件、線纜等材料的材質、規格、型號、質量等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和相關標準的規定。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中的閥門應設置工作位置鎖定裝置和明顯的指示標志。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2.3 水炮、泡沫炮、干粉炮、消防泵組、泡沫液罐、泡沫比例混合裝置、干粉罐、氮氣瓶組、閥門、動力源、消防炮塔、控制裝置等系統組件及壓力表、過濾裝置和金屬軟管等系統配件的規格、型號、性能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和相關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2.4 滅火裝置、探測裝置、控制裝置、水流指示器、模擬末端試水裝置,以及閥門、消防水泵、高位消防水箱、氣壓穩壓裝置、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規格和型號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和相關標準的規定。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2.5 閥門強度和嚴密性試驗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和相關標準的規定,應試驗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核查資料。
2.6 滅火裝置、消防炮安裝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固定牢固,且應在供水管線系統試壓、沖洗合格后進行。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2.7 滅火裝置、消防炮回轉范圍應與防護區相對應。滅火裝置、消防炮安裝后,在消防設計文件規定的水平和俯仰回轉范圍內不應與周圍的構件碰撞。與滅火裝置、消防炮連接的電、液、氣管線應安裝牢固,且不應干涉回轉機構。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2.8 模擬末端試水裝置應由探測部件、壓力表、自動控制閥、手動試水閥、試水接頭及排水管組成,應設置不被占用措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a)探測部件應與系統所采用的型號規格一致;
b)自動控制閥和手動試水閥的公稱直徑應與滅火裝置前供水支管管徑相同。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測量檢查,核查資料。
2.9 管網安裝完畢后,其強度試驗、嚴密性試驗和沖洗應符合GB 50498、GB 51427等相關標準的規定,且試驗和沖洗應合格。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觀察檢查,核查資料。
三、滅火裝置
主控項目
3.1 滅火裝置各構成部件應無明顯加工缺陷或機械損傷,部件外表面應進行防腐處理,防腐涂層、鍍層應完整、均勻;滅火裝置明顯部位應設置清晰、耐久的標識。
檢查方法:全數檢查。
檢查數量:觀察檢查,試驗檢查。
3.2 滅火裝置應按規定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密封性能、強度性能、聯動性能、滅火性能等試驗,試驗應合格。
檢查方法:全數檢查。
檢查數量:觀察檢查,試驗檢查。
3.3 懸掛式氣體滅火裝置充裝的七氟丙烷滅火劑、六氟丙烷滅火劑等應為國家允許進入市場使用的合格產品。
檢查方法:全數檢查。
檢查數量:核查資料。
3.4 懸掛式氣體滅火裝置應進行承載能力試驗,懸掛支架或支座應能承受3倍滅火裝置總質量,試驗應合格,不應產生變形或脫環、脫落等現象。在懸掛式氣體滅火裝置噴射過程中懸掛支架或支座不應產生變形或脫環、脫落等現象。
檢查方法:全數檢查。
檢查數量:觀察檢查,試驗檢查。
3.5 廚房設備滅火裝置應按規定的試驗要求和試驗方法進行滅深炸鍋火和炒菜鍋火、滅排煙罩火及排煙管道火、抗飛濺等試驗,試驗應合格。
檢查方法:全數檢查。
檢查數量:觀察檢查,試驗檢查。
3.6 干粉滅火裝置懸掛支架、支座應能承受5倍滅火裝置總質量,不應產生變形或脫落現象。在滅火裝置噴射過程中懸掛支架、支座不應產生變形、脫環或脫落等現象。
檢查方法:全數檢查。
檢查數量:觀察檢查,試驗檢查。
3.7 泡沫噴霧滅火裝置儲液罐應采用耐泡沫滅火劑腐蝕材料制造,儲液罐內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GB 15308要求,不適用蛋白類泡沫滅火劑。
檢查方法:全數檢查。
檢查數量:核查資料。
四、功能測試
4.1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應具有自動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和現場手動控制的啟動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動控制和現場手動控制相對于自動控制應具有優先權。持續噴水時間不應小于1.0 h。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4.2 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和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在自動控制狀態下,當探測到火源后,應至少有2臺滅火裝置對火源掃描定位,并應至少有1臺且最多2臺滅火裝置自動開啟射流,且其射流應能到達火源進行滅火。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測量檢查。
4.3 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在自動控制狀態下,當探測到火源后,發現火源的探測裝置對應滅火裝置應自動開啟射流,且其中應至少有一組滅火裝置射流能到達火源進行滅火。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測量檢查。
4.4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在自動控制狀態下,控制主機在接到火警信號,確認火災發生后,應能自動啟動消防水泵、打開自動控制閥、啟動系統射流滅火,并應同時啟動聲、光警報器和其他聯動設備。系統在手動控制狀態下,在人工確認火災后應能手動啟動系統射流滅火。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4.5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自動啟動后應能連續射流滅火。當系統探測不到火源時,對于自動消防炮滅火系統和噴射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應連續射流不小于5 min后停止噴射,對于噴灑型自動射流滅火系統應連續噴射不小于10 min后停止噴射。系統停止射流后再次探測到火源時,應能再次啟動射流滅火。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測量檢查。
4.6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自動控制閥和滅火裝置手動控制功能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a)進行自動控制閥開啟、關閉功能試驗,其啟、閉動作、反饋信號等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b)進行滅火裝置動作功能試驗,其俯仰回轉角度、水平回轉角度、直流-噴霧轉換及反饋信號等指標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滅火裝置動作時不應與周圍構件觸碰。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觀察檢查。
4.7 系統主電源和備用電源切換測試應正常。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手動切換試驗和自動切換試驗應各進行1次~2次。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4.8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的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試驗應正常。
檢查數量:每個保護區的試驗應不少于1次。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4.9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模擬末端試水裝置調試應正常。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4.10 消防水炮系統自接到啟動信號至水炮炮口開始噴水時間不應大于5 min,其各項性能指標均應達到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4.11 自動跟蹤定位射流滅火系統聯動控制調試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
4.12 固定消防炮系統手動功能的調試結果,應符合下列規定。
a)電控閥門進行啟閉功能試驗,其啟閉角度、反饋信號等指標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b)消防炮進行動作功能試驗,其仰俯角度、水平回轉角度、直流噴霧轉換及反饋信號等指標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消防炮不應與消防炮塔碰撞干涉。
c)消防泵組進行啟、停試驗,消防泵組動作及反饋信號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d)穩壓泵組進行啟、停試驗,穩壓泵組動作及反饋信號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觀察檢查。
4.13 消防炮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a)消防水炮和消防泡沫炮應進行噴水試驗,其噴射壓力、仰俯角度、水平回轉角度等指標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b)消防干粉炮應進行噴射試驗,其噴射壓力、噴射時間、仰俯角度、水平回轉角度等指標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測量檢查。
4.14 消防炮系統各聯動單元進行聯動功能調試時,各聯動單元被控設備的動作與信號反饋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觀察檢查。
4.15 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的噴射功能調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a)水炮滅火系統:當為手動滅火系統時,應以手動控制方式對該門水炮保護范圍進行噴水試驗;當為自動滅火系統時,應以手動和自動控制的方式對該門水炮保護范圍分別進行噴水試驗。系統從啟動至炮口噴射水的時間小于或等于5 min,其各項性能指標均應達到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測量檢查。
b)泡沫炮滅火系統:泡沫炮滅火系統按本條第1款規定噴水試驗完畢,將水放空后,應以手動或自動控制的方式對該門泡沫炮保護范圍進行噴射泡沫試驗。系統從啟動至炮口噴射泡沫的時間小于或等于5 min,噴射泡沫時間應大于2 min,實測泡沫混合液混合比應符合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測量檢查。
c)干粉炮滅火系統:當為手動滅火系統時,應以手動控制方式對該門干粉炮保護范圍進行一次噴射試驗;當為自動滅火系統時,應以手動和自動控制方式對該門干粉炮保護范圍各進行一次噴射試驗。系統自接到啟動信號至干粉炮口開始噴射干粉時間應小于或等于2 min。干粉噴射時間應大于60 s,其各項性能指標均應達到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測量檢查。
d)水幕保護系統:當為手動水幕保護系統時,應以手動控制方式對該道水幕進行一次噴水試驗;當為自動水幕保護系統時,應以手動和自動控制方式分別進行噴水試驗。其各項性能指標均應達到消防設計文件要求。
檢查數量:全數檢查。
檢查方法:試驗檢查,測量檢查。
節選DB32T/5028-2025《江蘇省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質量驗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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